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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二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通知
时 间:2007-12-14  文章来源:二七区人民政府网站   

     为了贯彻落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意见》(二七政办〔2006〕9号),进一步规范统计部门罚款自由裁量行为,促进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效地控制和减少罚款随意性,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依法行政、依法统计,我局决定对部分违法行为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具体如下:

    一、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行为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伪造篡改统计数据10%以下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伪造篡改统计数据10%—20%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5000元—10000元。

              对个体经营户罚款2000元—3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伪造篡改统计数据20%—30%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10000元—20000元。

               对个体经营户罚款3000元—50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伪造篡改统计数据30%—40%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20000元—30000元。

                对个体经营户罚款5000元—80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伪造篡改统计数据40%以上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30000元—50000元。

                对个体经营户罚款8000--10000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违法行为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首次屡次迟报统计资料,但未影响本级统计部门汇总上报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5000元—10000元。

                对个体经营户罚款1000元—2000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首次屡次迟报统计资料,但已影响本级统计部门汇总上报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10000元—20000元。

                对个体经营户罚款2000元—50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第二次屡次迟报统计资料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20000元—50000元。

                对个体经营户罚款5000元—10000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三、违反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无证上岗时间不超过一年。

罚款基准:责令改正,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无证上岗时间超过一年。

罚款基准: 对企事业组织罚款2000元-10000元

            对有关人员罚款200元-1000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统计调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定的

(二)未经核准发布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统计执法检查所需资料的

四、未经核准发布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发布的统计资料数据准确,但未经统计部门核准

罚款基准:责令改正,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发布的统计资料数据误差不超过10%。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2000元-5000元

            对有关人员罚款200元-5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发布的统计资料数据误差超过10%。

罚款基准: 对企事业组织罚款5000元-10000元

            对有关人员罚款500元-1000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五、不按规定提供统计执法检查所需资料的违法行为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虽提供检查所需资料,但超过规定时间一天。

罚款基准:责令改正,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虽提供检查所需资料,但超过规定时间二天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2000元-5000元

            对有关人员罚款200元-5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明确表示拒绝提供检查所需资料

罚款基准: 对企事业组织罚款5000元-10000元

            对有关人员罚款500元-1000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六、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造成不良影响,且无违法所得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已造成不良影响,但无违法所得

 罚款基准:罚款20000元—300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已造成不良影响,且有违法所得

罚款基准:罚款30000元—50000元。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影响恶劣。

罚款基准:罚款50000元—100000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违法行为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进行调查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进行调查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10000元-50000元

            对个体经营户罚款1000元-10000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八、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违法行为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误差不超过5%

罚款基准:责令改正,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误差不超过10%。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10000元-20000元

            对有关人员罚款1000元-50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误差超过10%。

罚款基准: 对企事业组织罚款20000元-50000元

            对有关人员罚款5000元-10000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九、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资料的,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影响本级统计部门对普查资料汇总上报。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影响本级统计部门对普查资料的汇总上报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5000元-50000元

            对个体经营户罚款1000元-10000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郑州市二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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